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。 2025年6月14日,大学生刘某在某商场购物时,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放置于安检机传送带。随后,背包意外卷入传送带内部,导致包内笔记本电脑严重挤压变形。刘某向商场索赔电脑维修费3150元及交通费42元,但商场认为其已在安检区旁设置明确的提示标识,即笔记本电脑的背包应横向放置,刘某未按规定操作,其损失应自行承担。双方协商未果,刘某遂将商场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,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尽管设置了指引标识,但在客流量较大的情况下,商场未能通过更有效的提示方法引导消费者遵守操作规范,安检人员亦未主动介入履职,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瑕疵。商场对于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最终,经法官调解,由商场一次性赔付刘某1500元,纠纷圆满解决。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具有“全面性”特征,不能仅仅停留在设置静态提示牌的层面。尤其在候检高峰、人员密集或设备操作存在复杂性的场景下,经营者必须主动作为,例如增加语言提示、安排专人协助等,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且能规范操作。 本案中,商场仅依赖固定标识进行提示,却忽略了“候检人员密集”这一显著风险,未能匹配必要的主动引导措施,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瑕疵,对损害发生负有过错责任,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 来源:中国法院网 |